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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基教股 日期:2014-9-11 8:09:35 人气:4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实施,根据教育部、省、市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中、小学校。

第三条凡在本县中小学入学、转学、借读、跳级、休学、复学、等事项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小学招生、学籍

第四条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原则上入学儿童要接受三年学前教育(最低要接受一年以上的学前教育)。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可延缓至七周岁。

第五条城区小学按基础教育股划分的区域在每年四月份应与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联系,对学区内(各乡镇招生范围即按各乡镇行政村区域,由乡镇中心校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分)的适龄儿童进行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秋季开学前15天,向学区内适龄儿童发放《入学通知书》,学区内小学新生凭《入学通知书》、户口簿、学前教育证明到学校报名。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新生入学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结束后,对于未到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确保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六条非本学区户口的适龄儿童,各学校原则上不予接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读或转学的,先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借读或转学手续后,方可入学。

第七条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在流入地的暂住证等材料向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由基础教育股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全国统一的学籍网络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同时建立学生纸质档案(中小学生档案),中小学生档案由班主任按要求填写,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填写“成绩与评语”。每份中小学生档案需粘贴学生近照,验印相片小学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初中及县直小学由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学生异动,按权限乡镇内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办理,乡镇外小学和初中异动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档案随生走,由转入学校保管。小学毕业或初中毕业后,学校将填写完整的中小学生档案交由学生拿回去自己保存。

第九条 小学新生注册,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9月1日至9月30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并且做到电子学籍、纸质档案、在校生三对口。


第三章初中招生、学籍

第十条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初中部)招生不得举行入学考试。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按照“就近方便,划片定格,免试入学”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将指标分到各招生学校,并通过网络系统向各学校提供初一新生预录取名单,初中各招生学校只能按照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提供的初一新生预录取名单,于秋季开学前15天向学区内学生发《入学通知书》,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报名,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进行分班,其他渠道的生源必须持转学证明,进入城区初中读书的还要提供暂住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经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同意后才能接收。凡不符合要求接收的学生,学籍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新生应按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对于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初中新生注册。各学校凭学生予录通知书于9月30日前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责任自负。


第四章高中招生、学籍

第十二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高中部)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按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全市统一择优录取入学。

第十三条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教育局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县教育局在拟定招生计划时,必须按每班55人的标准下达,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高级中学的学籍进行网上管理。各校使用全国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完成新生注册及异动申请审批等工作。各校学籍管理负责人要及时查看并处理网上学籍异动情况。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

第五章 民办学校招生 学籍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条件每年四月份将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学段的起始年级招生计划报告给县教育局相关职能股室,由基础教育股、计划财务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股组织相关人员到学校具体核实,确定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本着“双向选择,免试入学”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招生,但不得有偿招生或学校相互诋毁做虚假广告招生。按照招生计划,以到校报名先后顺序招满为止。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班额规定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高中55人以内。学籍管理与公办学校一样执行。公办学校要尊重学生的意愿,学生一旦选择民办学校,公办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转学便利。

第六章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跨区县变迁(包括由本县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入本县)或确有其他特殊情况(复员、转业、调干、全家搬迁、“打工”等)需要转学者,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情况属实者,准予转学。

第二十条转学一般在开学前后一周内进行,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如因特殊原因中途不转学确有困难者,允许学期中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具体程序如下:

县内转学的持监护人调令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员证、就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房产证、学籍证明等)找居住地学区所对应的就读学校,经接收学校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按《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登记表》)表格要求填写有关基本情况,由接收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到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最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同时将上传至学籍系统中,作为转学佐证。并将《转

学申请审批表》交转出学校、接收学校、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各一份备案。

跨县转学的持监护人调令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员证、就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房产证、学籍证明等)找居住地学区所对应的就读学校,经接收学校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按《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转学申请登记表》)表格要求填写有关基本情况,由接收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到接收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到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最后到转出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转学申请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转学申请登记表》交转出学校、转出方教育主管部门、接收学校、接收方教育主管部门各一份备案。并同时将上传至学籍系统中,作为转学佐证。

第二十二条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由校长决定。但学校应保障学区范围适龄儿童、少年正常入学,不得擅自扩班或扩大班学额接收转学学生。各小学班学额达到50人后一般不再接受非本学区学生转入;各中学班学额达到55人后一般不再接受非本学区学生转入。如学生转入到户口所在学区的学校班额已满时,则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调剂安排到临近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调剂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二十四条初中原则上第一学期不接受学生转学异动,确因家长由外地调入、迁入、进城务工或学生随父母打工回原籍等原因要求转入的,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相关证明,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三年级的,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特殊情况要求转学的,必须由家长先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审批手续后,学校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已毕业的学生或已被上一级学校录取的新生重读。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七章休学、复学、退学、跳级

第二十九条关于申请休学的规定。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家长按程序办好休学手续,方可休学。休学手续办理程序为: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中小学生复、休学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教育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签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表》送学校一份、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一份、自已学生本人留一份(复学时用)。

第三十条关于学生休学期限的规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需按原程序再办一次休学,经审批可以继续休学。

第三十一条关于学生复学的规定。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者,须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按原来《申请表》上的要求分级(医院、学校、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填好复学意见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应编回休学时所在年级就读。

第三十二条关于退学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家长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核同意,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批准,可以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而丧失学习能力者。

第三十二条关于学生留级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不准留级。高中生因某种原因要求留级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后方可留级。

第三十三条关于跳级的规定。学生德、智、体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批准(高中生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参加本年级的高一个年级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跳级在学年开学时进行。跳级学生不得再留级。

第八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给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奖励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记入学生档案,在受处分一年内撤消处分的应该在档案内予以说明。

第九章毕业

第三十五条小学读完一至六年级,不举行毕业考试,直接进入初中就读。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校将填写完整的“小学生档案”交由学生自己保存。

第三十六条初中学生参加全市初中学业考试各科成绩平均及格(含补考及格),考查科目、综合素质评价均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核发毕业证书。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校将填写完整的“中学生档案”交由学生自己保存。

第三十七条高中在籍学生,学完国家规定的课程,参加毕业考试、考查,考试科目及格,考查科目、综合素质评价均合格,综合实践课取得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毕业升级时间,依次按照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的顺序在系统中进行处理。学生正常升级由教育部在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如:新生学籍册、在校学生花名册、毕业生成绩册、学生异动册、异动证件等)要按学年度整理并装订成册,永久保存,以备查阅。

第三十九条各校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若违反以上条款,年终目标管理评价时,将扣掉该项得分。

第四十条如国家或省、市颁布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或本规定与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或省、市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通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2014年9月10)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