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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资助中心 日期:2014-11-20 8:12:42 人气:190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一补”)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19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一补”的资助范围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含本县域内特殊教育学生。 “一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区、农村比较富裕家庭和财政供养人口家庭寄宿学生,也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资助。

第三条 “一补”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
   1、家住农村地区(持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含乡、镇、县城)中小学就读的因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属、军属家庭贫困的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子女、持农村特困证、(县、镇)低保证和因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3、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
   4、本县域内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一补”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下达资助人数。每年春、秋季开学之前,县教育局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一补”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数,将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数分解到各乡镇中心学校,再由各中心学校分解到所属各中小学校。
  2、公开资助信息。各学校根据中心学校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村、组张贴布告等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范围、评定标准等。
  3、资助申请。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学校组织填写《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
  4、评审及公示。评审小组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不得少于10人),对申请“一补”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5、上报。学校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拟定享受“一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花名册与评审、公示情况(包括评审小组名单、身份构成及审核人签字等情况)一并上报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县教育局汇总后将名单报送县财政,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分别在县教育网和通山县政府政务公开网公示“一补”学生名单。

   6、享受“一补”资助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助的贫困家庭学生作出适当调整

第五条 “一补”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1、资金渠道。我县为省定国家扶贫开发攻坚县,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倒部由省级财政拨付。补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全部执行定标准。
 2、资金拨付方式。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在春秋两季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教育局报送的学生名单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统一补助标准,一次性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的邮政银行卡。

第六条 加强监督,建立审计、报告制度和奖惩制度。

 1、实行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资金定期审计和督查制度。
 2、切实加强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真正使“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县教育局、财政局要在每年年底对本县“一补”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县教育局、财政每年对本县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建立奖惩制度,保证“一补”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41118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