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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资助中心 日期:2015-9-22 10:54:07 人气:5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2007]84号)精神,加强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在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资助。综合高中班分流到中等职业教育的非毕业年级学生,可从分流之日起申请资助。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七条 学校按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 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3.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定受助名单;

4. 学校将评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 学校根据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填报《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表2),于9月底前报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收到资金或预算指标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并履行好签领手续。

第九条 每年1115日前,各中等职业学校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县教育、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成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完善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公示、发放、管理工作制度,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教育局、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金收支凭证和工作情况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在发放国家助学金时,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尽可能地避免重复资助现象,对已经享受到其他各类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有关规定从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教育局主管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财政、教育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要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资助工作过程中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